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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密码管理局行政职权及相应责任梳理和清理自查报告
时间:2015年05月25日 11: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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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委办:

    收到《关于开展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及相应责任梳理和清理工作的通知》(辽编办发[2015]104号),局领导高度重视,指定责任处室认真开展行政职权及相应责任梳理和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职权梳理

    辽宁省密码管理局按照《通知》要求,以《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管理办法》等条例、规定等为依据,对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进行了梳理,切实做到全面摸清底数、不漏项、不留死角。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梳理:

1、取消下放及废止类。我局对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文件进行梳理,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第94项国家密码管理局取消了“商用密码科研单位审批”项目,省密码管理局无对应关系,因此省密码管理局该项无变化。

2、是新增承接类。对照梳理后,我局行政职权无变化。

3、是调整完善类。对照梳理后,我局行政职权无变化。

二、 职权清理

    省密码局按照职权法定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在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1、保留

    依据国务院1999年10月颁布施行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国家密码管理局的委托职责要求,辽宁省密码管理局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单位许可”、“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审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审批”等七项行政事项进行初审,职权类型属于“其他权利类型”。

2、取消下放

按照职权法定和简政放权的原则,我局无下放的行政职权。

3、修改法定依据的建议

    经研究,我局无修改建议。

三、 明确责任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逐一厘清与拟保留的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将拟保留的行政许可过程分为受理责任、审查责任、送达责任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等四个环节,对各环节中应履行的义务进行描述,明确标准和规范。

   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和公开透明的厌憎,我局依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我局的行政职权和相应责任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清理。今后,我们将继续围绕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要求,开拓进取,扬长避短,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以“求实、务实、扎实”的工作态度,真抓实干,推进依法行政,开创商用密码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辽宁省密码管理局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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